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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房地产估价规范与1999老规范的重大差异

发布时间:2015-10-22 09:40:06 阅读量:3427 分享

10月20日,柴强柴博士在深圳福田讲解了《2015新房地产估价规范与1999老规范的重大差异》,以下是主要内容。


  1、“独立、客观、公正”不再是通用评估的原则,只有在做市场价值评估时才适用,有些情况下不适用,如为开发商拿地、投资价值评估、为买房卖房一方做评估服务。


  2、估价结果不再局限于是价值或价格的数额,也可以是专业意见。


  3、估价时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周、月、季、半年、年等。比如回顾性估架、预测性估价不需要将估价的时点具体到某一天。


  4、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看时,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社会状况进行查看的,专业判断是否可出具评估报告,若出具报告,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报告中说明。此类情况在征收评估和司法评估中经常会遇到。


  5、估价程序中首次规范了内部审核流程。


  6、房地产估价报告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签字,强化具体执业估价师的责任。


  7、明确了房地产估价师,在报告中签字而不是签章。可以不在估价师声明后面签,而需在估价结果处签字。


  8、抵押评估时,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当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时,应为出租人的权益价值。总之一句话哪个低取哪个,而不是笼统地以合同租金取代。


  9、估价技术报告是否提供由双方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技术报告客户需要提供的就提供。


  10、收益法中,增加了持有后转售模型。


  11、增加了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和财务报告的估价新内容。


  12、司法拍卖评估是否考虑租赁权由人民法院书面说明。


  13、最高最佳利用要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的人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开发利用权利不同。解决征收评估中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的使用。


  14、评估方法中增加了批量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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